來源: 發布日期2016-02-18 10:14:52
2015 年8月12日23:30左右,天津濱海新區第五大街與躍進路交叉口的一處集裝箱碼頭發生爆炸,發生爆炸的是集裝箱內的易燃易爆物品?,F場火光沖天,在強烈 爆炸聲后,高數十米的灰白色蘑菇云瞬間騰起。隨后爆炸點上空被火光染紅,現場附近火焰四濺。第一次爆炸發生在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6秒,近震 震級ML約2.3級,相當于3噸TNT;第二次爆炸發生在30秒鐘后,近震震級ML約2.9級,相當于21噸TNT。先后出動消防、公安、醫療、防化部 隊、環保、交警開展現場救援。經各方努力,事故救援及現場處置任務于2015年9月13日完成,清運危險化學品1176噸、汽車7641 輛、集裝箱13834個、貨物14000噸。798名傷員得到妥善醫治。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蹤 (其中天津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筑物、 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等標準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
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
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于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干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間接原因、存在的問題:
(1)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1)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
2)無證違法經營。
3)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復。
4)違規存放硝酸銨。
5)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
6)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
7)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
8)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
9)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重缺失。
10)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2)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等問題。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 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事故主要教訓:
1)事故企業嚴重違法違規經營。
2)有關地方政府安全發展意識不強。
3)有關地方和部門違反法定城市規劃。
4)有關職能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的人員甚至貪贓枉法。
5)港口管理體制不順、安全管理不到位。
6)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順、機制不完善。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標準不健全。
8)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不足。
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1)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
4)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
5)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
6)建立全國統一的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平臺。
7)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安全準入條件。
8)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9)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
10)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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