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發布日期:2014-02-14 16:34:28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我國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其中明確規定了以下五類單位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在本地區具有較大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在本地區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單位;
(三)火災荷載較大、人員較密集的高層、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五)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并規定了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年按要求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要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物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合法性情況;
(二)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情況;
(三)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情況,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四)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和“一懂三會”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宣傳情況,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情況;
(五)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設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六)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維護保養情況;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保持暢通情況,防火分區、防火間距、防煙分區、避難層(間)及消防車登高作業區域保持有效情況;
(八)室內外裝修情況,建筑外保溫材料使用情況,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情況;
(九)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及配備裝備器材情況,撲救火災能力情況;
(十)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情況,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確定、變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定期檢查評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落實并定期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情況;
(十二)單位結合實際加強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災防范措施情況;
(十三)單位年內發生火災情況。
為便于實施,對火災高危單位的評估步驟、評估結果的形勢等火災高危單位評估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規定。
目前我國各個省市自治區都已開展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相關工作,山東省已經出臺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評估規程》(山東),對火災高危單位的落實細節作出進一步規定。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的落實將對我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作出積極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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